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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2011/12/23
   为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员工党风廉政和廉洁从业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自觉性,依据有关《准则》和集团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将公司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未经集体研究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六、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由董事会及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七、严禁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八、严禁未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九、严禁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十、严禁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十一、严禁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十二、严禁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十三、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及费用,其接待费用应严格按经公司研究确定的年度分配额度执行。严禁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十四、确定施工企业及各类分项招标应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大型设备的批量招标,要坚持货比三家,择优录用,或选用集团确定的战略合作供应商,以降低建设成本;
  十五、为增强重大事项、重大投资、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透明度,减少风险、降低成本,党委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及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落实。